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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民法基本原理探微——以特定目的机构(SPV)设立为例展开

摘要

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末淫浸在经济学(金融学)血液中的资产证券化,同时也闪耀着法律理性的光芒,特别是藴含着深厚的民法原理和思维,经济学和法学因资产证券化而结成了亲密的“孪生兄弟”。本文以特定目的机构(SPV)设立展开论述了资产证券化的民法基本原理。资产证券化理论建立依赖、藴含、折射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民法制度的精髓:民事主体、法律行为、民事权利三大基本原理,一方面,显示出对传统的民法固守和承继;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也表现出非常强烈的个性色彩,更是对传统的民法颠覆和超越,是对民法的革新,反映出现代民法发展的一些新趋势。同时,从实践层面运用民法原理分析了美国“次贷危机”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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