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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理论的演进历程——回顾、辨证及启示

摘要

本文就前古典经济学、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及现代经济学中对财产税研究的经典理论进行了梳理。财产税可以说是所有税种中最具有理论深度的,以至于对它的税基、税率的确定,对它的公平性、归宿、资本化的研究无不处于巨大的争议中。但是财产税也正是在这些不断的争议中逐渐完善的。在配第、魁奈等人所处的时代,财产的形态较少,规模也不大,所以那时的财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征收的,其计税依据可以是土地价值、地租甚至于土地出产物,而在现代的财产税设计中,计税依据主要是指土地及其改良物的价值。因为根据现代税收理论,只有针对土地及其改良物的市场价值征收的税收才是财产税,而地租或房租应属于营业税的范畴,而土地出产物则属于农业税的范畴。rn 在对财产税公平性、归宿及资本化的探讨中,经济学家们越来越趋于一致的是财产税是相对公平的,能促进对公共资源的效率配置,并能对房地产价值中因地方公共投资而升值的部分进行精确回收。上述理论不仅确定了财产税的存在价值,而且也是其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论基础。而在由前古典经济学到现代经济学关于财产税的研究中一个基本始终一致的观点是对财产税纳税人的认定,即该税的纳税人应是征税对象(如土地或房产)的所有者。这一认识也为中国的财产税改革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作为中国新财产税征税对象的土地如何确立其个人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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