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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检讨——以《物权法》第106条之适用为中心

摘要

《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立法上真正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相较于德国法系传统下的善意取得理论,第106条所确立的构成要件既有一脉相承之处,办存存具体的差异。立足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这一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秉持公信力所追求的保护交易安全之价值,以第106条确立的构成要件为经线,以传统民法上的善意取得理论和比较立法例、我国的理论修正与立法改良为纬线,围绕第106条的适用对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四个要件展开对应式的检讨,并以法学方法论为工具,就第106条的司法适用应当注意的十个方面一陈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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