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改革视角下森林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林权改革给森林资源保护法律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就林权改革目的而言,森林资源不宜成为林权改革的对象,林权改革对象应该是森林资源组成部分的相关经济权利。森林资源保护的主体应由国家扩展至与林权承包有关的个人、集体和与相关团体,客体应加入作为森林资源整体的“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应该分商品林和公益林两部分分别规定。森林资源保护与林权改革应相互支持,平行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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