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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发起人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

摘要

发起人虚假出资有广、狭两义,广义上是指发起人之外表出资行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狭义上是指发起人故意所为的使其外表出资行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不法欺诈行为。中国现行立法上的发起人虚假出资是狭义上的概念。构成虚假出资需同时具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四方面条件。发起人虚假出资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性质上不是一种违约责任,也不是一种侵权责任,更不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而是一种公司法上的特殊的独立的债不履行责任。发起人虚假出资时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追缴出资、赔偿损失、催告失权和利息罚则(支付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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