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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察调查的基本问题研究

摘要

行政执法检察调查是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要求,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应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检察调查中,一般应遵循能动、限权、谦抑、高效等原则.我国现行制度设置中虽然没有明文提到检察调查这一制度,但是应该说我国宪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都要求检察机关依职权积极主动进行法律监督,都暗含着检察机关检察调查的全能。然而行政执法检察调查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法律权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才能名正言顺,才能保证法律监督的实效。无论是从法理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应当赋予行政执法检察调查应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种权力都是双刃剑,在赋予权能的同时必须要予以相应的制约,明确相应的原则和运行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权能的正确行使,才能达到设置某项权能的初衷。行政执法检察调查权能的行使也不例外。结合泰州的实践,在此对行政执法检察调查的基本原则、调查程序和运行模式提出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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