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的相关文献在1954年到2022年内共计110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88篇、会议论文17篇、专利文献17265篇;相关期刊721种,包括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7种,包括第十二届沈阳科学学术会议、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2013年会等;公共秩序的相关文献由1016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军、耿蓓、肖永平等。

公共秩序—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88 占比:5.92%

会议论文>

论文:17 占比:0.09%

专利文献>

论文:17265 占比:93.98%

总计:18370篇

公共秩序—发文趋势图

公共秩序

-研究学者

  • 李军
  • 耿蓓
  • 肖永平
  • 陈伟
  • 刘洪波
  • 孙建
  • 宋杰
  • 戴小冬
  • 戴志勇
  • 王晓娜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刘嘉林
    • 摘要: 高空抛物独立入罪具有正当性。依附式立法有违明确性原则,并可能导致轻罪重罚。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应当结合同类解释规则认定为公共秩序,而非公共安全。高空抛物罪的规范保护目的是将尚未造成实害后果,且不具有危险扩散可能性的抽象危险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立基于规范保护目的,对高空抛物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应当采取实质解释的进路。对“高空”的认定,应当在参考其他法规对于高度的规定基础上,进行合目的性判断。过失危险犯在我国尚不具有处罚依据,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故意而非过失。在判断抽象危险的可罚性时,应当综合考虑抛物次数、抛物时间、抛物场域等情节要素,允许对抽象危险进行反证,以期实现法益前置化保护与传统法益侵害理论的平衡与协调。
    • 黄文婷
    • 摘要: 公共秩序是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其内涵往往需要在个案中才能界定。公共秩序在个案中的适用与表达自由紧密相关,这一概念的界定可从限制表达行为的角度切入,并结合方式、时间、场所三个要素进行分析。具体而言,香港地区为维护公共秩序可限制以下表达行为:一是法律禁止超出和平界限的表达行为,以及法院要求不得在和平界限内行使超出合理范围的表达行为。二是法院允许相称的事前限制以及结合特殊的时间限制表达行为。三是法院禁止在完全开放的场所行使超越合理范围的表达行为,同时可对在具有公共性质的政府大厦或其他场所行使的表达行为施加相称的限制。在个案中,法院根据案情选择需要考虑的相关要素并将之进行重要性排序,最终得出公共秩序的边界。
    • 王诗华
    • 摘要: 2013年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适用寻衅滋事罪治理网络空间中的虚假信息等提供了重要依据。网络空间早已具有公共场所性质,将网络秩序作为社会秩序予以保护具有合理性,也是刑法回应社会治理需要的必然举措。以刑法规制网络虚假信息,必须处理好维护秩序与保障言论自由的关系,认定网络空间中实施的“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行为,关键在于对“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要素的理解。
    • 程志远
    • 摘要: 为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但该罪名存在“高空”“物”等构成要件要素含义不明,入罪门槛“情节严重”尚未明确,以及因法定刑设置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导致刑罚梯度性缺失等问题。从高空抛物罪的立法目的入手,结合实践为“高空”“物”设定标准或形式特征,进一步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并主张将高空抛物罪的法定刑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使高空抛物行为刑罚阶梯更加完整。
    • 谢岳; 姚雨灵
    • 摘要: 在私人房屋产权法制化的过程中,国家设计了业主委员会制度,试图用来保护房屋产权、培育业主自我管理能力、维持社区秩序。基于已有研究的局限性,通过互动性的过程追踪方法,研究社区公共秩序是如何产生的,将是一项建构性的学术创新。借助治理网络理论与过程机制方法,对上海一个案例的深度调查,揭示了纠纷重构社区秩序的基本逻辑,即治理网络之间的互动激活了四个关键机制:规则意识、竞争、监督与自主。这些机制的共同作用平衡了结构上的非均衡的网络关系,同时纠正了治理网络主体的目标偏离。
    • 蔡从燕; HAN Yuchen; HUANG Yuxin
    • 摘要: 由于海洋及其治理秩序的特殊性,能否准确地理解海洋公共秩序对于一国在海洋事务中确立、维护以及提高话语权至关重要,对于新兴海洋大国来说尤其如此。理解海洋公共秩序不能脱离一般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否则,不仅可能造成在海洋公共秩序方面出现理解偏差,更可能在具体海洋公共秩序问题方面出现对策偏差。迄今为止,海洋自由经历了“垄断自由”到“寡头自由”再到“普遍自由”的变迁,这种变迁对海洋公共秩序的构成要素、观念基础、行为体结构、治理模式、法律形态、规制方法等都产生了深刻影响。
    • 何洁
    • 摘要: 对于公共性的解读,自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后,总的来说有三次大的转变。主要是从权威主义公共性发展为国家公共性,再经过改革开放和经济技术的发展,媒介从官方手里释放出来,逐步发展成多元主义公共性。随着5G技术的出现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大众传播媒介也在不断变革其技术和形式,使得公民可以更广泛和有效地利用传播媒介参与社会治理,在社会治理上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媒介进行利益诉求,这样的群体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共需求,维护了公共秩序,充当了公共性的传媒实践主体,同时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成为公共空间生活中公民治理社会的良好方式。
    • 张煜泰
    • 摘要: 《民法典》第1077条针对离婚登记设置了30日的冷静期。设立离婚冷静期,是立法对“闪婚闪离”社会现象的回应,对减少草率型、冲动型离婚,保障稳定完整融洽的婚姻关系,构建文明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来,适用情况并不乐观。为了有效规避登记离婚冷静期,离婚双方当事人多选择到法院起诉快速调解离婚,造成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为了推进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通过设立诉讼离婚冷静期、构建登记离婚冷静期与诉讼离婚冷静期对接规则、区分设置离婚冷静期区间及适用条件等措施,不断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路径。
    • 王晓娜
    • 摘要: 当前,面对“乡村治理内卷化”的困境,构建乡村公共秩序可从四个方面着手:政治、规则、公共性、心性秩序。乡村政治性的建设是根本;基础性规范的重塑是基础;公共性和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乡村共同体的构建是核心;同时,所构建的公共秩序必须与当下人们的心性秩序相契合,才能保障乡村长久有序平稳运转。当今乡村治理现代化实现的关键并不是要建构一套烦琐的“技术治理”体系,而是要探求一种契合乡村社会基础的、以公共规则为依归的、建构在公共性和公共利益基础之上的简约而高效的乡村治理体系。
    • 林汶璇; 茹文萱; 黄乙柯
    • 摘要: 一、乡村善治与数字治理的联系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根据现有学术研究,实现良善的乡村治理主要从以下五个角度出发:第一,产业经济;第二,公共秩序;第三,民生福祉;第四,乡村文化;第五,宜居环境。数字治理旨在“通过数字化乡村治理的政务组织行为体系,构建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新科技设施与技术规则,以推进乡村数字经济社会建设和实现村民数字化美好生活”,因而数字治理是乡村治理的进一步飞跃。第一,在乡村产业上,数字治理能够促进数字经济的形成,有利于全面改造农村传统产业,如在农业上实现智能化、无人化、精细化,在工业上实现自动数据监测管理,发展智慧旅游第三产业等。第二,在公共秩序上,借助互联网数字平台,乡村治理的透明度得到提升,能使民众在打破信息壁垒后参与到公共事项的决策当中,提高了政府的回应性和责任感。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