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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的界定:基于香港地区判例的分析

         

摘要

公共秩序是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其内涵往往需要在个案中才能界定。公共秩序在个案中的适用与表达自由紧密相关,这一概念的界定可从限制表达行为的角度切入,并结合方式、时间、场所三个要素进行分析。具体而言,香港地区为维护公共秩序可限制以下表达行为:一是法律禁止超出和平界限的表达行为,以及法院要求不得在和平界限内行使超出合理范围的表达行为。二是法院允许相称的事前限制以及结合特殊的时间限制表达行为。三是法院禁止在完全开放的场所行使超越合理范围的表达行为,同时可对在具有公共性质的政府大厦或其他场所行使的表达行为施加相称的限制。在个案中,法院根据案情选择需要考虑的相关要素并将之进行重要性排序,最终得出公共秩序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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