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适用
死刑适用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24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宗教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5篇、会议论文18篇、专利文献145924篇;相关期刊137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学术年会、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死刑适用的相关文献由242位作者贡献,包括游伟、赵秉志、屠晓景等。
死刑适用—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45924篇
占比:99.83%
总计:146167篇
死刑适用
-研究学者
- 游伟
- 赵秉志
- 屠晓景
- 胡云腾
- 彭新林
- 肖中华
- 任志中
- 何荣功
- 刘天祥
- 刘晓虎
- 刘辰
- 卢建平
- 周治华
- 崔雅琼
- 张远煌
- 徐文文
- 曾赛刚
- 李静然
- 杜孟袁
- 杨魏浦
- 毕波
- 王永兴
- 解彬
- 赵永红
- 钊作俊
- 陈华杰
- 高憬宏
- 齐海波
- 万云峰
- 上官丕亮
- 于松
- 于萍
- 任晓兰
- 何万发
- 侯安悦
- 俞芳
- 傅嫱
- 储槐植
- 关丹丹
- 冯义强
- 冯卫国
- 冯金银
- 冯雪
- 刘卫东
- 刘德祥
- 刘志伟
- 刘晓鹏
- 刘晶晶
- 刘桂华
- 刘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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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祥;
李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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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区分责任刑和预防刑概念,对阐明刑罚正当化根据和解决我国量刑粗糙、刑罚过重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责任刑与预防刑分别体现报应与预防,刑罚量的确定考虑责任刑和预防刑两方面是贯彻作为刑罚正当化根据的并合主义的要求。结合消极责任主义、刑法客观主义和责任刑与预防刑的特点,责任刑与预防刑之间存在着先确定责任刑,然后在责任刑幅度内根据预防刑需求调节刑罚量的位阶关系和制约关系。这样的位阶关系和制约关系可以为量刑活动提供一个清晰的过程。在死刑的适用中,“罪行极其严重”作为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相较于“罪大恶极”,更倾向于对行为客观危害的描述;应当以影响责任刑情节判断是否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在责任刑符合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后,根据预防刑的需求裁量具体的死刑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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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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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卡尔·路德维格·冯·巴尔所著《大陆刑法史:从古罗马到十九世纪》一书展现了欧洲大陆有关国家,从古罗马刑法至十九世纪现代刑法的发展历程。作者详实讲述了当时欧洲大陆有关国家刑法的特征、刑法的起源、对刑法的影响因素、罪名与量刑、继受与变革、刑法适用的背景与效果等方面的情况。该书对欧洲大陆有关国家从古罗马到十九世纪时期死刑的适用演变过程做了较大篇幅的叙述。审视欧洲大陆国家有关死刑适用的发展变化情况,分析死刑适用演变的主要影响因素,应该能够为正确认识和完善我国的死刑适用提供思考的方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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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开林;
胡元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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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雇凶杀人案件中,雇凶者不仅提出了犯意,还参与了具体犯罪的策划,为主制定杀人方案,并组织、指挥受雇者杀人,应认定为作用较大、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受雇者积极参与犯罪预谋,对雇凶者及其他受雇者坚定杀人犯意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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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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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死刑案件来说,公正应为首要价值,功利价值居补充地位。在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时,要以公正为价值导向,但在进一步决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时,则以功利为价值导向。自首能否免死取决于案件是否存在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等情况。如果案件存在上述情况,且除自首情节外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一般不考虑因为具有自首情节而判处死缓。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时,有悔罪表现对案件从宽幅度的影响应大于没有悔罪表现但节约了司法资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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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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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6517份死刑判决书实证分析发现,死刑案件具有各省份分布差异较大、被告人以中青年男性为主且教育水平整体偏低、特殊主体分布具有一定的比例以及辩护意见较为单一、全部不予采纳案件数量较多等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是死刑刑事政策与辩护意见未充分契合、死刑案件辩护有效性仍需大力提升、对被害人过错的整体性考量有待强化等.死刑案件有效性辩护的实践路径可在"类案类判"的逻辑框架下展开,充分考虑死刑案件的总体刑事政策与(个案)具体刑事政策、死刑文化与社会舆论、行为人个人因素与具体犯罪案件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被害人过错因素等,且司法人员应对辩护意见予以重视,为辩护人的辩护创造积极有力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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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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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盗窃罪为中心的侵犯财产犯罪在清代前期出现重大变化,普遍加重处刑是清代立法中所表现出的倾向,其中又以盗窃行为可处死刑最引人注目。一、盗窃类犯罪在明清立法中的变化明清立法沿袭了自唐律以来的传统,对于盗窃罪皆采取计赃论罪的处罚方式,虽然从整体上清代基本承继了明代盗窃罪的大部分内容,但在处刑上清律较明律呈加重的趋势,特别是在最重刑的适用上,清律规定盗窃罪可至死,将死刑适用于盗窃行为的规定,不仅明代法律中从未出现过,在以往历代法律中也较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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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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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死刑案件来说,公正应为首要价值,功利价值居补充地位.在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时,要以公正为价值导向,但在进一步决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时,则以功利为价值导向.自首能否免死取决于案件是否存在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剔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等情况.如果案件存在上述情况,且除自首情节外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一般不考虑因为具有自首情节而判处死缓.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时,有悔罪表现对案件从宽幅度的影响应大干没有悔罪表现但节约了司法资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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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开公告日期:200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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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种注射死刑执行车,填补了现有技术中采用注射死刑方法执行死刑的执行车尚无的空白。其特征是在厢式车6内设置操作台、无影灯、摄录像设备、心电监护仪等。执行时令死囚躺于操作台上并固定之,由执行法警执行注射死刑。该车有效地改善了注射死刑的执行环境,提高了执行的安全系数。有效地解决了固定注射执行室难于解决的水、电、卫生消毒及房屋管理等问题。方便异地执行注射死刑。还可作为公安、检察机关现场勘查用车,改善了刑事重大事故及自然灾害现场尸检条件。可供人民法院执行注射死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