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274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698篇、会议论文44篇、专利文献7108篇;相关期刊731种,包括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20种,包括中国消防协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暨学术研讨会、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流动人口犯罪司法应对研讨会、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等;刑事和解的相关文献由2769位作者贡献,包括徐伟、童春荣、李卫红等。
刑事和解
-研究学者
- 徐伟
- 童春荣
- 李卫红
- 孙文红
- 张云玲
- 萨其荣桂
- 谢晖
- 刘方权
- 宋英辉
- 徐光华
- 李益明
- 杜宇
- 王丽丽
- 蒋志如
- 陈京春
- 冯仁强
- 单家和
- 张希平
- 李洁
- 杜莉
- 王志祥
- 王鹏
- 谭趁尤
- 陈光中
- 马静华
- 骆多
- 黄凤琦
- 丁娟
- 冯涛
- 刘省礼
- 史辉
- 吴晓宁
- 周长军
- 孙颖
- 张瑜
- 徐阳
- 李美荣
- 李颖
- 林国庆
- 梅胜
- 王全
- 王琳
- 王章力
- 王鹏祥
- 程国栋
- 蔡永彤
- 赵国华
- 陈梅
- 陈立毅
- 马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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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应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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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和解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设计上虽价值取舍不同,但两者不是矛盾对立关系。刑事和解程序能够弥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足,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和推进。针对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率不高、适用混乱等不足,应从制度构建、程序优化、严格责任等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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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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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属于舶来品,该制度在我国之所以取得迅速发展,不仅因为我国有适合其发展的土壤,也与其提升司法效率、提高被害人地位等密切相关.回顾20世纪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程序,我们可以发现被害人保护运动在这一时期风起云涌的开展,这些都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兴起创造了便利条件.对于我国刑事司法程序而言,同其他刑事制度相比,刑事和解制度属于新鲜事物,虽然我国2012年才正式将刑事和解制度写入刑诉法,但其仍然取得迅速发展,彰显了强大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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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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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结合了解决纠纷与未成年人保护两种理念.由于理念上的"重心偏移",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存在未成年人保护"结构混乱"与被害人物质补偿"功能混乱"的风险.应以制度供给矫正实践偏差,通过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专门规则,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保障主体来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进而保护社会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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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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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完善,但仍受限于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以及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国家追诉主义的传统思维.在目前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对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有所忽视.通过对实践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当前存在的量刑协商参与严重不足、被害人介入程序不明确、缺乏必要的异议权等问题.由此,应当提高被害人参与案件的程度、完善被害人进入量刑协商程序、赋予被害人程序反对权,弥补立法设计漏洞、明晰立法歧义,有效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的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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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昕;
左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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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族地区的刑事和解实践根植于民族传统与当地习惯法,有其固有特性亦存在一定的局限.近年来,民族地区刑事和解机制逐渐与国家制定法接轨,在此过程中,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实践呈现出民间权威力量再组织化、和解方式司法化的新图景,但同时也陷入了内卷化与功能异化的新困境.确保民族地区刑事和解机制朝着法治化方向发展的同时,积极发挥民族习惯法在冲突化解与秩序维持方面的特有功能、正确定位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关系、促进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度弹性化设计已成为当前民族地区刑事和解机制可能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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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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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既有利于被害人自身利益的恢复,又有利于矫正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更好的促进未成年人的改造,还能提高诉讼的效率,有效的降低诉讼成本.就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体而言,有必要考虑适用该制度的条件和范围、刑事和解协调人、监护人的责任、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适用结果等等.但在实际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制定过程中,出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缺乏统一性以及缺乏适用性等问题,阻碍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深入应用以及发展.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出发,为如何更好地完善和解制度提一些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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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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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与实行,更加规范、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正式进入人们的视线,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将为刑事司法程序提供一条新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将为受害人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同样,随着时代的变更以及科技的发展,汽车已经与人的生活密不可分,但是科技发展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交通肇事案件与日俱增.现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对交通肇事案件中有着巨大的帮助.因此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推广刑事和解制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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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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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事案件中,适用民族习惯法出罪并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但具体如何进行出罪,应结合刑法基础理论进行。根据刑法教义学的三阶层犯罪论,民族习惯法虽然可以在违法性阶层中以正当化事由进行出罪,但这样做可能会剥夺被害人的正当防卫权。因此将民族习惯法的适用定位于责任阶层更为合理,这样有助于规范化地解决适用民族习惯法在刑事案件中出罪的问题。这就需要从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分别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与特点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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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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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被害人参与问题都是刑事诉讼关注的重点问题.《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确立的刑事和解制度,使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空间得到了极大扩张.在刑事和解制度中,被害人的参与程度极高,在整个制度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入刑事诉讼的视野,其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衔接问题就成为学界探讨的重点.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由于两种制度在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存在差异,被害人参与在发挥作用、程序开启以及参与程度三个方面同样存在不同.因此,从被害人参与的角度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衔接,就必须对不同制度中的被害人参与加以调整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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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
刘浩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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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亲告罪就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告诉的犯罪,是相对于国家垄断控告的犯罪而言的.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法律的诸多限制,使得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具备了轻微犯罪、民间纠纷升级等特点,不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也不至于威胁到社会安全.所以,允许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作出不起诉处理,允许审判机关作出免除刑罚的判决.而如此轻缓的法律后果,以被害人的谅解、自愿和解为前提,与"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十分接近.亲告罪是由刑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虽然都可以导致犯罪的非犯罪化结果,程序却有较大差别.刑事诉讼法为刑法规定的亲告罪设置了自诉程序,即被害人是否告诉虽然有决定权,但是,如果选择告诉就只能自己到法院起诉,并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被害人收集指控犯罪的证据障碍重重,公安机关出于对被害人同情等原因,常常沦为"私人侦探".立法考虑到实践的状况,将亲告罪中的相当一部分调整为公诉案件或者要求侦查机关协助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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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燕
- 《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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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和解实践的产生根源于司法机关对妥善解决纠纷的需要.纠纷解决也成为刑事和解获得其正当性的重要基础.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纠纷解决目标的过度追求,导致了办案机关不适当的施压行为,以及被害人漫天要价的弊端.纠纷解决的单一目标不足以赋予刑事和解正当性,刑事和解还应将接近法律的正确解决作为追求的基本目标,并据此补充完善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笔者建议,对于刑事和解程序规则的完善,案机关不宜主导刑事和解;办案机关应告知当事人不接受刑事和解情形下,双方依据普通法律程序可能获得的结果,包括被害人依法应获得的赔偿数额,被告人可能受到的强制措施或刑事处罚等;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办案机关应遵循“显示公平”的标准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数额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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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艳菊
- 《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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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担负着以国家名义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和法律监督的职责,双重的身份注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特殊作用,既是刑事和解的主体又是监督者.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严格规范自身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程序和内部监督的同时,应以法律监督者身份出现,充分行使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和审判监督权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进行监督.探索建立一套刑事和解的规范性程序和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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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毅;
李苹
- 《2008第二届中国法治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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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的刑事司法体制下,国家独揽对犯罪的追诉权,忽视了作为直接受害人的权利:而且致力于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目的和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执行方式,也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刑事和解理论的产生恰恰平衡了这一矛盾,其价值蕴涵体现为对被害者与加害人的双重恢复,以此达到正义的恢复。而我国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国家、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非常严重。在法治化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能够充分保护被害人利益、犯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并尽可能的实现它们之间的平衡,同时也顺应了刑事和解观念国际化的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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