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专利> 用于评标的企业业绩认定方法

用于评标的企业业绩认定方法

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用于评标的企业业绩认定方法,属于企业招投标技术领域。本发明包括如下步骤:建立企业历史业绩数据库,所述企业历史业绩数据库中存储有发票的关键信息,以及发票与订单或与合同的归属关系;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业绩证明数据的要求,并判断投标人提供的企业业绩证明数据是否符合设定的要求,若符合,则进入评标阶段;在评标时,将投标人提供的企业业绩证明数据于企业业绩数据库中对应的数据进行比对,若一致,则表示业绩有效,若不一致,则表示业绩无效。本发明以“固化合同或订单与发票的历史对应关系”为核心,提高投标人作弊门槛,从而提升了评标时企业业绩认定的准确性。

著录项

  • 公开/公告号CN112000697B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 公开/公告日2023.04.07

    原文格式PDF

  • 申请/专利号CN202010802664.5

  • 发明设计人 刘平;胡强;

    申请日2020.08.11

  • 分类号G06Q10/0639(2023.01);G06Q10/10(2023.01);G06Q30/08(2012.01);G06F16/2455(2019.01);

  • 代理机构成都弘毅天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51230;

  • 代理人马林中

  • 地址 610000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 入库时间 2023-05-04 22:51:10

法律信息

  • 法律状态公告日

    法律状态信息

    法律状态

  • 2023-04-07

    授权

    发明专利权授予

说明书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企业招投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评标的企业业绩认定方法。

背景技术

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通常对投标企业的过往业绩(项目种类、金额)有相关要求。招标方为了核验标书中提供的业绩真实性,通常的做法是要求投标人提供框架协议、合同/订单、发票的全套资料。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根据标书中提供的上述材料,对投标人业绩进行认定。认定方式为:

1)发票部分:发票关键信息(发票号、发票代码、卖方纳税人识别号、发票开具时间、发票金额等)在金税导出表或国税发票查验平台中进行查询比对。找不到或不一致的信息需要供应商出具说明文件,不能说明的业绩不予认可。

2)合同/订单:需要审核框架协议、合同、订单原件,判断订单或合同的真实性,并核查开票内容、备注、金额与合同/订单是否对应;不对应的需要申报企业进行说明。

3)审核时若发票中涉及产品金额不能拆分的,需要供应商出具说明文件,不能说明的业绩不予认可。

现有技术中,存在一些关于企业业绩考核的相关方案,参见公开号为106067091A的专利申请,其公开了一种企业业绩考核系统及方法,该申请能够应对各类业务系统,并满足各类考核规则下的业绩考核需求,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但是,该申请是基于企业自身业务管理系统的数据分析与展示方法。

另外,参见公开号为106803151A的专利申请,其公开了一种基于大数据的企业业绩改善考核方法及系统,该申请基于大数据分析技术构建了对标企业池,并通过对比标企业池中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业绩改善程度的方式来量化评判企业的业绩改善得分,能体现企业自身业绩的改善程度,更加客观、科学和全面,但是,该申请是在上市公司中寻找考核企业的同行企业,分析同行企业的数据,形成对标模型,再根据对标模型对考核企业的数据作分析。

另外,参见公开号为109784754A的专利申请,其公开了一种基于招标要求及核实证明的评标资质审核系统,该申请通过将投标文件和资质核实证明材料提取并结构化,创建资质要求模板与结构化的投标数据进行比对,专家人工监控补充,达到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投标人资质业绩评审工作的自动化及客观化,节约评标成本的目的,但是,该申请中系统通过将投标文件和资质核实证明材料提取并结构化,创建资质要求模板与结构化的投标数据进行比对。该申请是基于公知技术的投标数据比对,未建立企业历史业绩数据库作数据比对,难以解决投标人使用“真发票,虚构或曲解合同/订单”的方式伪造业绩的问题。

因此,现有的评标过程中企业业绩认定方法,主要依靠检查发票真实性以及发票与订单或合同对应关系的真实性来实现。并且,在实践操作中,虽然发票真实性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等权威渠道验真,但是存在如下问题:

1、订单或合同缺乏权威渠道验真;

2、订单或合同与发票的对应关系没有客观查验渠道,仅能凭借评审专家主观判断。这就使得企业业绩认定存在诸多疑难,例如:

1)发票开票内容描述不清,投标人可用一张发票与多份合同“配对组合”,应对多个项目的招标要求;

2)应答人与合同签订方存在多种业务,结算时一张发票包含了多个业务的结算金额。应答人与甲方存在技术服务、产品销售等多个业务,年终结算时甲方以一张发票同时结算,而本次招标是对技术服务类业绩金额有要求,应答人提供的这张发票“有效”金额认定困难。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用于评标的企业业绩认定方法,能够提高投标人作弊门槛,从而提升评标时企业业绩认定的准确性。

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是:用于评标的企业业绩认定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建立企业历史业绩数据库,所述企业历史业绩数据库中存储有发票的关键信息,以及发票与订单或与合同的归属关系;

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业绩证明数据的要求,并判断投标人提供的企业业绩证明数据是否符合设定的要求,若符合,则进入评标阶段;

在评标时,将投标人提供的企业业绩证明数据于企业业绩数据库中对应的数据进行比对,若一致,则表示业绩有效,若不一致,则表示业绩无效。

进一步的是,所述企业历史业绩数据库中还存储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合同名称、订单名称、发票内容分类及对应金额。

进一步的是,所述发票关键信息包括发票号、发票代码、卖方纳税人识别号、发票开具时间和发票金额。

进一步的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业绩证明数据的要求时,首先要求投标人提供框架协议、合同、订单及发票的全套资料,其次需要注明满足本次招标要求,当满足本次招标要求时,需要投标人注明框架协议、合同、订单及发票的“有效”金额。

进一步的是,在判断投标人提供的企业业绩证明数据是否符合设定的要求时,若不符合,则禁止该投标人对应企业进入评标阶段,并提示企业重新提供符合设定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数据后,再进入评标阶段。

进一步的是,在判断投标人提供的企业业绩证明数据是否符合设定的要求之前,若在所述企业历史业绩数据库中未查询到相关企业的历史业绩记录,则进入新业绩认定流程。

进一步的是,按照企业业绩认定方法在所述新业绩认定流程中对所述相关企业进行新业绩认定,若认定通过,则将认定结果记入所述企业历史业绩数据库。

进一步的是,关于一份合同或订单对应多张发票,或一张发票对应多份合同或订单的情况,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需标注合同或订单和发票总金额中符合招标要求的“有效”金额。

进一步的是,一份合同或订单的有效金额之和小于等于合同或订单总金额,一张发票的有效金额之和小于等于开票金额。

进一步的是,已经认定的合同或订单、发票的有效金额归属关系存入所述企业历史业绩数据库,未认定的有效金额作为新业绩进行处理。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通过上述用于评标的企业业绩认定方法,通过建立企业历史业绩数据库,保存每次招投标过程中收集到的企业订单或合同与发票的对应关系,在评标过程中检索该对应关系,从而解决投标人使用“真发票,虚构或曲解合同/订单”的方式伪造业绩的问题,并且,增加了合同或订单与发票的历史对应关系检查,能够杜绝投标人使用“真发票,虚构或曲解合同或订单”的方式伪造满足招标要求的业绩,从而提升了评标过程中企业业绩认定的准确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用于评标的企业业绩认定方法的流程图;

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中一份合同对应两张发票的示例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详细描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参见图1,其为本发明用于评标的企业业绩认定方法的流程图,其中,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建立企业历史业绩数据库,企业历史业绩数据库中存储有发票的关键信息,以及发票与订单或与合同的归属关系;

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业绩证明数据的要求,并判断投标人提供的企业业绩证明数据是否符合设定的要求,若符合,则进入评标阶段;

在评标时,将投标人提供的企业业绩证明数据于企业业绩数据库中对应的数据进行比对,若一致,则表示业绩有效,若不一致,则表示业绩无效。

上述方法中,为了更精确核对企业历史数据,企业历史业绩数据库中还可以存储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合同名称、订单名称、发票内容分类及对应金额等。

其中,发表关键信息能够直接反应企业的关键票据数据,因此,发票关键信息优选包括发票号、发票代码、卖方纳税人识别号、发票开具时间和发票金额等。

需要指出的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业绩证明数据的要求时,首先要求投标人提供框架协议、合同、订单及发票的全套资料,其次需要注明满足本次招标要求,当满足本次招标要求时,需要投标人注明框架协议、合同、订单及发票的“有效”金额。

并且,在判断投标人提供的企业业绩证明数据是否符合设定的要求时,若不符合,则禁止该投标人对应企业进入评标阶段,这里,可以提示企业重新提供符合设定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数据后,再进入评标阶段。

另外,在判断投标人提供的企业业绩证明数据是否符合设定的要求之前,若在企业历史业绩数据库中未查询到相关企业的历史业绩记录,则进入新业绩认定流程。

这里,可以按照企业业绩认定方法在新业绩认定流程中对相关企业进行新业绩认定,若认定通过,则将认定结果记入企业历史业绩数据库。

实际应用中,关于一份合同或订单对应多张发票,或一张发票对应多份合同或订单的情况,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需标注合同或订单和发票总金额中符合招标要求的“有效”金额;一份合同或订单的有效金额之和小于等于合同或订单总金额,一张发票的有效金额之和小于等于开票金额;已经认定的合同或订单、发票的有效金额归属关系存入企业历史业绩数据库,未认定的有效金额作为新业绩进行处理。

实施例

本实施例按照上述用于评标的企业业绩认定方法,参见图2,其为一份合同对应两张发票的示例图,本实施例中:某合同总金额150万,其中产品销售金额100万、技术服务金额50万。应答人在项目A投标中此合同产品销售金额100万经认定后固化,应答人后来在其他项目中使用此合同作为技术服务业绩60万的依据,因为合同有效金额之和大于合同金额(100万+60万>150万),故应答人在项目B中的技术服务60万业绩无效。同理,某发票对应多个合同,开票金额150万,在项目A中将其中的75万金额认定为技术服务费,则在其他项目中,此发票可被认定的非技术服务类金额,不得大于75万(150万-75万=75万)。

去获取专利,查看全文>

相似文献

  • 专利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获取专利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