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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把手无圈簧且永不下垂的锁体

摘要

本发明属于门锁组件领域,尤其是一种把手无圈簧且永不下垂的锁体,针对现有的当扳动手柄开锁重复5万次以上时,圈簧会出现疲劳,导致尺寸收缩,门把手会耷下,如果再次继续使用可能导致圈簧断裂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方案,其包括锁体,所述锁体上转动安装有旋转臂,旋转臂上安装有穿销,所述穿销上安装有压簧,所述旋转臂上安装有斜舌连接滑件,斜舌连接滑件上安装有斜舌,本发明改变旋转臂的结构,并用压簧来替代圈簧的功能,而压簧的疲劳寿命通常可以达到10万次,即使10万次以后压簧的长度收缩1mm,也可继续抵住,防止出现下垂。

著录项

  • 公开/公告号CN112780127A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 公开/公告日2021-05-11

    原文格式PDF

  • 申请/专利权人 上海洋洋大多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专利号CN202110140682.6

  • 发明设计人 太田益大;

    申请日2021-02-02

  • 分类号E05B63/14(20060101);E05B15/00(20060101);E05B15/04(20060101);E05B3/00(20060101);

  • 代理机构31394 上海知墨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代理人蒋坡

  • 地址 201617 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石路125号

  • 入库时间 2023-06-19 10:57:17

说明书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门锁组件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把手无圈簧且永不下垂的锁体。

背景技术

目前的门锁组件中,普遍采用圈簧作为锁舌伸出的弹力,在扳动手柄开锁后,也是由同一个圈簧推动驱动手柄进行复位。但是当扳动手柄开锁重复5万次以上时,圈簧会出现疲劳,导致尺寸收缩,门把手会耷下,如果再次继续使用可能导致圈簧断裂。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当扳动手柄开锁重复5万次以上时,圈簧会出现疲劳,导致尺寸收缩,门把手会耷下,如果再次继续使用可能导致圈簧断裂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把手无圈簧且永不下垂的锁体。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把手无圈簧且永不下垂的锁体,包括锁体,所述锁体上转动安装有旋转臂,旋转臂上安装有穿销,所述穿销上安装有压簧,所述旋转臂上安装有斜舌连接滑件,斜舌连接滑件上安装有斜舌。

优选的,所述锁体上开设有滑孔,斜舌与滑孔的内壁滑动连接。

优选的,所述锁体上开设有滑槽,斜舌连接滑件与滑槽滑动连接。

优选的,所述锁体上固定安装有顶板,顶板的顶部固定安装有弹簧的一端,弹簧的另一端与斜舌连接滑件。

优选的,所述旋转臂上安装有把手。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

本发明改变旋转臂的结构,并用压簧来替代圈簧的功能,而压簧的疲劳寿命通常可以达到10万次,即使10万次以后压簧的长度收缩1mm,也可继续抵住,防止出现下垂。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把手无圈簧且永不下垂的锁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把手无圈簧且永不下垂的锁体的斜舌伸出状态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把手无圈簧且永不下垂的锁体的部分爆炸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把手无圈簧且永不下垂的锁体的锁体与把手连接的结构示意图;

图5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把手无圈簧且永不下垂的锁体的锁体与把手连接的正常状态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穿销、2斜舌、3斜舌连接滑件、4旋转臂、5压簧、6顶板、7弹簧、8滑槽、9把手。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5,一种把手无圈簧且永不下垂的锁体,包括锁体,锁体上转动安装有旋转臂4,旋转臂4上安装有穿销1,穿销1上安装有压簧5,旋转臂4上安装有斜舌连接滑件3,斜舌连接滑件3上安装有斜舌2。

本发明中,锁体上开设有滑孔,斜舌2与滑孔的内壁滑动连接。

本发明中,锁体上开设有滑槽8,斜舌连接滑件3与滑槽8滑动连接。

本发明中,锁体上固定安装有顶板6,顶板6的顶部固定安装有弹簧7的一端,弹簧7的另一端与斜舌连接滑件3。

本发明中,旋转臂4上安装有把手9。

本发明中,在选转把手9时,斜舌2往后推缩,释放把手9时,斜舌2再伸出来,这个过程中,这个旋转臂4上的压簧5是要收缩、受力的,使用压簧5这种结构,当使用五万次后,即使收缩掉尺寸后,把手9也不会下垂,因为压簧5还是顶足旋转臂4的,旋转臂4还是会回归原位,当使用十万次后,因结构原因压簧5是一圈一圈收缩受力的,使用一定次数后容易断裂。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发明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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