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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竞赛回合制网络游戏中创建者自动转移的方法

摘要

本发明是一种多人竞赛回合制网络游戏中创建者自动转移的方法,该方法借助计时器对创建者或加入者电脑中信息表内所存放的每一项信息进行维护,以在创建者的电脑意外断线或关机时,将与其相连的其他加入者电脑中的信息表内代表创建者的逻辑信息予以变更,使创建者的所有控制权自动转移至其他加入者,令该加入者成为新创建者,由其担负起管理整个网络游戏的资源分配、调度及信息发送等工作,这样,整个网络游戏得以继续进行,而不致中断。

著录项

  • 公开/公告号CN1190217A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 公开/公告日1998-08-12

    原文格式PDF

  • 申请/专利权人 英业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专利号CN98104260.0

  • 发明设计人 宋建福;林光信;孙洪颖;

    申请日1998-01-15

  • 分类号G06F17/00;//G06F155∶00;

  • 代理机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邹光新

  • 地址 台湾省台北市

  • 入库时间 2023-12-17 13:13:05

法律信息

  • 法律状态公告日

    法律状态信息

    法律状态

  • 2012-03-21

    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 IPC(主分类):G06F17/00 授权公告日:20010905 终止日期:20110115 申请日:19980115

    专利权的终止

  • 2001-09-05

    授权

    授权

  • 1998-10-28

    实质审查请求的生效

    实质审查请求的生效

  • 1998-08-12

    公开

    公开

说明书

本发明涉及网络游戏的管理方法,更具体地,涉及一种多人竞赛回合制网络游戏中创建者自动转移的方法。

一般在网络系统中进行的各种多人回合制网络游戏,大致可分为下列4类:

1.二人竞赛回合制(Head-To-Head Round Base);

2.二人实时竞赛(Head-To-Head Action Base);

3.多人竞赛回合制(MultiPlayer round Base);

4.多人实时竞赛(MultiPlayer Action Base)。

本发明主要针对前述第3类的网络游戏,在该种多人竞赛回合制网络游戏中,必须存在有一游戏回合之发起者,该发起者所属的电脑在本发明中称之为创建者(creater),该创建者负责管理整个网络游戏的资源分配、调度及信息发送等工作,网络上所有其他电脑与创建者电脑间则以一星型方式连接,如图1所示。在该星型方式的连接状态中,存在着一难以克服的缺点,即当以创建者电脑为中心的节点出现异常状况(如:死机、不正常断线、关机或退出等)时,网络上所有与其相连的其他电脑均将被强迫中断,因此,在该类网络游戏的进行中,若创建者的电脑发生断线或关机,则整个网络游戏将不能继续,迫使所有与其相连的其他电脑仅能全部退出。

针对上述公知多人竞赛回合制网络游戏中的各种缺点,发明人发展设计出一种多人竞赛回合制网络游戏中创建者自动转移的方法。

本发明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在多人竞赛回合制网络游戏中创建者可自动转移的方法,该方法针对多人竞赛回合制网络游戏中,创建者的电脑意外断线或关机时,可将创建者的所有控制权自动转移至另一台与其相连的加入者电脑,使该加入者电脑成为整个网络游戏的创建者,由其担负起管理整个网络游戏的资源分配、调度及信息发送等工作,令整个网络游戏得以继续进行,而不致中断。因此,本发明不仅可有效解决在多人竞赛回合制网络游戏中创建者离线后迫使游戏结束的难题,对于网络编辑程序中所发生的异常状况,亦具有极佳的应变处理能力。

图1是已知多人竞赛回合制网络游戏中各加入者电脑与创建者电脑间的连线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的多人竞赛回合制网络游戏中各加入者电脑与创建者电脑内的信息表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发明的多人竞赛回合制网络游戏中创建者的转移流程示意图;

图4是图1所示的多人竞赛回合制网络游戏中创建者转移后各加入者电脑与创建者电脑间之连线示意图。

在本发明的多人竞赛回合制网络游戏中,存在一发起游戏回合的电脑,本发明称之为创建者,该创建者负责整个网络游戏中资源的分配、调度及信息发送等工作,而网络上与该创建者相连接以共同进行该网络游戏的其他电脑则称之为加入者(joiner)。如图1所示,该其他加入者的电脑与创建者的电脑间以一星型方式连接。

本发明在创建者的电脑中先预设一份信息表,如图2所示,该信息表中包括索引编号、电脑编号、布尔标志、计时期间、计时终止及其他等信息,其中该索引编号用于定义游戏参加的人数,该电脑编号说明各参加者所属的电脑编号,该布尔标志是一布尔类型的标志(FLAG),用于表示所对应的电脑编号是否为创建者的信息。在本发明的一个优选实施例中,如图2所示,该信息表中将电脑编号53324的该创建者的相关信息设在第一项,其中用以表示是否为创建者的布尔标志的信息为真(TRUE)。另外,在本发明中,该创建者或加入者电脑中信息表内所存放的每一项信息,均借助一计时器加以维护,而该信息表内的计时期间及计时终止项,参阅图2所示,用于表示所对应计时器的计时状态信息。

在本发明的多人竞赛回合制网络游戏中,当该创建者接收到由各加入者所发出的加入或退出请求时,将动态地在该信息表中增添或删除各该加入者的信息,同时,该创建者将对除了其本身以外的所有其他加入者发送信息,使得其他加入者均接收到一份与创建者完全相同的信息表。

该创建者或加入者的计时器在计时过程中,若接收到任何有关其信息表中的信息,则所属计时器的计时期间归零,当该计时器在一设定时间内完成计时动作时,将发送一待确认的信号至该信息表中该项信息所对应的加入者或创建者的电脑。

若由创建者发送出的该信号得到确认,则该计时器的计时期间归零,以重复前述步骤重新计时,否则,若该信号在设定时间内得不到加入者确认,该创建者即自动将信息表中该加入者的信息项删除,然后,该创建者电脑将再对其他加入者发送该信息,通知其他加入者将信息表中相关信息删除。

另外,若由加入者发送出的该信号得到确认,则该计时器的计时期间归零,以重复前述步骤重新计时,否则,若该信号在设定时间内得不到创建者确认,则该加入者即自信息表中自动将创建者的信息删除,并将该加入者在信息表中自己的布尔标志(FLAG)设为真(TRUE),开始创建者的转移动作。然后,再对其他加入者发送该信息,以通知其他加入者将信息表中相关信息变更,顺利完成创建者的转移动作。如此,在该多人竞赛回合制网络游戏之后续运作中,所有其他加入者将以该加入者为新创建者,向其发送所有的通信信息。

在本发明的一个优选实施例中,若该多人竞赛回合制网络游戏建立在视窗软件系统(WINDOWS)下,则本发明可利用WINDOWS的计时器API作为维护创建者或加入者电脑中信息表内的每一项信息的计时器,但是,本发明在实施时,并不局限于此,凡可用以建立该多人竞赛回合制网络游戏的其它操作系统的计时器,均可作为本发明的计时器,以维护信息表内的每一项信息。

在该实施例中,该信息表采用单向链表结构储存及索引,本发明对于表内所存放的每一项信息,分别通过一定时器,依下列步骤,参阅图3所示,进行维护处理:

1.首先,判断信息表所在位置是否为创建者电脑;

2.若是创建者,检查创建者信息表内计时器的计时期间(alivetime)栏,如果该计时期间超过设定的时间,则将该信息表内时间终止(time out)栏设为真(True),并对该信息表内各加入者的时间终止(time out)栏为真(True)之节点(创建者除外),发送一待确认的信号;

3.若有确认回应,则将该信息表内确认该信号的加入者所对应的时间终止栏设为假(False),计时期间(alive time)栏设为0,令该加入者的节点恢复正常,并继续其它信息的处理;

4.若没有确认回应,则将对应的节点从信息表内删除,并将该信息发送至各加入者,开始进行对加入者离线或断线的删除动作;

5.若判断信息表所在位置为加入者电脑,检查该加入者信息表内计时器之计时期间(alive time)栏,如果该计时期间超过计时器设定的时间,则将该加入者信息表内时间终止(time out)栏设为真(True),并对该信息表内创建者的时间终止(time out)栏为真(True)为节点,进行发送一待确认的信号;

6.若有确认回应,则将该信息表内确认该信号之创建者所对应之时间终止栏设为假(False),计时期间(alive time)栏设为0,令该创建者的节点恢复正常,并继续其它信息的处理;

7.若没有确认回应,则将该创建者的节点从该加入者的信息表内删除,并将该信息处表内的布尔标志设为真(True),再将该信息发送至其它加入者,此时,即开始创建者的转移动作;

8.其他加入者接收到删除或转移的信息,将其信息表内的相关信息予以变更时,即完成对加入者断线的删除动作,或创建者断线的转移动作,形成如图4所示的星型连接状态;

9.重复前述步骤。

因此,在多人竞赛回合制网络游戏中,本发明确可于创建者的电脑意外断线或关机时,将创建者的所有控制权自动转移至另一台与其连线的加入者电脑,使该加入者电脑成为整个网络游戏的新创建者,由其担负起管理整个网络游戏的资源分配、调度及信息发送等工作,使整个网络游戏得以继续进行,而不致中断。因此,本发明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在多人竞赛回合制网络游戏中创建者离开后将迫使游戏结束的缺点,对于网络编辑程序中的异常状况,也具有极好的应变处理能力。

以上所述,只是本发明的一个优选实施例,但是,本发明所主张的权利范围,并不局限于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依据本发明所揭露的技术内容,可轻易地将其等效变化,这些等效变化均应属不脱离本发明的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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