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骨髓捐献者在捐献前享有撤销权,捐献者随意中途或临阵毁捐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清髓等移植准备的受捐者的生命健康及整个家庭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而立法对此并无相关规定.基于身体权而产生的自我决定权是骨髓捐献者撤销权存在的基础,骨髓捐赠协议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性质,在签署《捐献造血干细胞同意书》之前是捐赠者与骨髓库之间的一般赠与合同,捐献者享有任意撤销权,在签订《捐献造血干细胞同意书》之后是捐赠者与受捐者之间的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赠与合同,捐献者不享有撤销权,如捐献者撤销捐赠应视为违约行为,除履行不能、提前通知、非自愿三种情形外,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为减少捐献者毁捐,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可以加强科普宣传,消除捐献者的思想负担,建立对捐献者的补助和激励制度,消除捐献者及其家庭的后顾之忧,加强立法规范,建立相应的约束和补救机制,规范捐献者和受捐者的行为以及加强权益的法律保护,在保证骨髓捐献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平衡捐献者和受捐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