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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治理机构的框架性设想

         

摘要

农村经济合作社经批准改制成股份经济合作社之后,按照《浙江省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要求应设立内部治理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从各地已经实施改制村的情况调查分析来看,虽然在形式上或名称上已经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但大多仅制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均未作出详细的操作程序和运行办法,并没有真正按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去运作,甚至一些股份经济合作组织仍按传统的办法进行管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也未能得到应有的发挥,内部治理机构彼此之间的职能界限没有明确,不利于董事会与股东代表会议、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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