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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思考

         

摘要

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这一条款在实践当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因而如何适用颇有争议。

著录项

  • 来源
    《浙江国土资源》 |2015年第9期|47-48|共2页
  • 作者

    叶隆生;

  • 作者单位

    庆元县国土资源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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