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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粤府函202084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现就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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