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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中家庭的主体性质争议及其启示

         

摘要

关于古罗马家庭是否以团体人格的形式来实践其主体地位,一直存在争议.罗马家庭中的家长权的主导性,使该权在成为个人所有权的观念来源的同时,也从各个方面妨碍了家庭获得团体人格.继而是罗马家庭通过解体过程而成为自然人获得独立与自由、取得个人财产的制度中介.这些都使罗马家庭成为同时代法人制度雏形的对立物,成为设计法人人格获取与否认条件时的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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