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论我国运动员注册管理的主体、性质及争议解决

论我国运动员注册管理的主体、性质及争议解决

摘要

我国运动员注册管理的主体是单项体育协会,运动员注册管理行为的性质属于协会自治行为,注册争议应当保留司法最终解决途径。我国目前对单项体育协会的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制度还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这类争议的民事性质和可诉性,不断完善对协会行为的司法监督制度。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