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青年时代 >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权利性质

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权利性质

     

摘要

鉴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具有地域性特征、凝结着来源群的劳动,为了促进其发展,宜界定为私权。由于其作者难以确定、处于未完成状态、存在很多变体,因而不应定性为著作权。相比之下,将其定性为传统文化产权是明智之举,该权利强调传统性、文化属性,保护的对象广、内容全,并且具有无时限性。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