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青春岁月 >精神病的鉴定程序及完善

精神病的鉴定程序及完善

     

摘要

精神鉴定是程序正义的表现,在精神鉴定机构未作出正式鉴定之前,妄自揣摩、猜度嫌疑人是否是精神病患者而做出判决是不负责任和非理性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若李磊无精神疾病,哪怕他的行为有种种苦衷和原因,对此种丧心病狂的罪犯,法律应该严惩不贷;但若他真有精神疾病,那么即使众愤难平,即使他的行为罪大恶极,法律也应该尊重科学给予其理性、公正的评判.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