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要约的拘束力

         

摘要

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发出后引起的法律后果.我国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到达主义,要约的存续期间原则上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无规定,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因法系的不同而各异,两大法系在这一问题上都在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我国规定,要约一旦送达,要约人在要约存续期间内不得随意变更要约的内容或撤销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通常认为,要约对受要约人原则上没有约束力,但在一些特别的情形中,我国规定了强制缔约制度赋予了要约对于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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