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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立法的民主原则及理论意义

         

摘要

行政立法的民主原则的建立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目前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行政立法的民主性问题多有研究,多从实质意义上进行探讨,也有从身份化的视角出发,认为只要行政立法机关向民众征求行政立法意见就体现了行政立法的民主性,也有认为邀请法学专家起草法律,较之于政府自己起草的法规、规章更能体现行政立法的民主性。民主原则是行政立法的生命线。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但如何了解和吸收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如何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用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和明确化呢?这就需要实实在在地在行政立法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从民主理论、程序正义视角来看,行政立法的民主性来源于参与主体的民众性、意见征求得的制度性以及少数人利益的保护性机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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