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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引入民事送达的'双相障碍'及其因应

     

摘要

目前,民事诉讼实践存在着人工智能的极度高效和极度低效的"双相障碍".前者表现在网络安全整体环境下径行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导致的网络安全隐患,更表现在推进人工智能建设的过程中,法院由于过分倚重社会技术力量;后者体现在高效之外人工智能技术本身不发达带来的维护成本,导致人工智能建设过快带来的对当事人、法官的培训成本等资源耗费,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形成了高效之外的低效.上述"双相障碍"的成因,是由于在司法权威性和司法高效性的根本问题上反思不够.因此,必须在立法层面上坚持当事人本位和繁简分流机制的改造,带动司法层面依照职权主义模式进行的送达人专业团队建设,并且在此基础上对社会技术支持有所选择、有所监督,同时储备专业人才后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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