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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法律问题探讨

     

摘要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农村土地产权制的一个创新成果,它改善和发展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以后建立的农村土地关系以及集体产权关系,使农民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的权利得到了较为明确的体现;它在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经营,农民按股份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收益,并把大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因此,它对于改革和发展新的生产经营组织,形成有效的资源配置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农村股份合作制起初大都是自发性的,这种自发的原始形态的股份合作制不可避免地存在产权关系不明晰,劳资关系不协调,管理机制不健全,收益分配与积累比例不合理,责权利不明确等问题.但是,这种土地产权结构的调整是农村市场经济深化的客观要求,它的种种缺陷,可以在法律与政策的支持下进一步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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