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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坚决依法管理水事活动——从“天山宝矿泉水”案看“水法”的执行

         

摘要

新疆水利界广泛关注的"天山宝矿泉水"案,在历经3年又3个月,经三级法院审理,最终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新行再字(1997)第3号行政判决书对"水磨河流域管理处行政处罚天山宝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一案做出了再审的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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