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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宪章条约》对可再生能源投资的规制研究

         

摘要

实现碳峰值、碳中和已成为当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诉求。为实现这一诉求,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国际投资变得愈加紧迫。然而,《能源宪章条约》在促进与保护可再生能源投资方面却不尽如人意。相关实践表明,其投资规则不仅侵蚀了东道国的规制权,不利于其规制可再生能源行业,而且其争端解决机制也易被投资者用做索赔的便捷工具。是以,未来的《能源宪章条约》改革,应积极利用其"现代化进程"谈判,重塑投资规则,改进其争端解决机制与仲裁机构之间的协同,从而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勃兴之势。就中国而言,一方面,应积极参与到能源宪章组织的现代化进程谈判中,不断输出中国立场与方案,审慎考虑加入《能源宪章条约》;另一方面,也不应拘泥于《能源宪章条约》,而是要充分利用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全球领先地位,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全球能源秩序重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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