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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法中界分关税与国内税的“义务基础发生时间标准”——基于“中国——汽车配件案”的反思

         

摘要

关税的给付义务基于货物进入关境之时的进口行为而产生,国内税的给付义务基于货物进入关境之后的国内因素而产生。界分关税与国内税的标准在于产生给付义务的基础因素所在的时间点。根据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定,"中国——汽车配件案"涉案措施下的"税赋"符合国内税的特征,这是我国败诉的主因所在。我国应及时结合对本案教训的反思对相关税收征缴制度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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