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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有限公司诉YY公司海难救助纠纷案评析

         

摘要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海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实体法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201 1年4月1日后还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海难救助坚持“无效果,无报酬”的基本原则.在取得救助效果,但救助与被救助双方救助前后对救助报酬没有协商一致情况下,救助报酬由法官或者仲裁员自由裁量,法官或者仲裁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10项因素,但救助报酬最高不能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这一最高限度.

著录项

  • 来源
    《世界海运》 |2011年第7期|36-37,43|共3页
  • 作者

    刘铁男; 王蕾;

  • 作者单位

    大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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