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工友》 >从未休年假,只能“过期作废”?

从未休年假,只能“过期作废”?

         

摘要

<正>《工友》编辑部:我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现已经工作了整整三年,但却从来没有休过年休假,公司也没有给我任何补偿。直到劳动行政部门来到公司进行普法宣传,我才知道怎么回事。可当我要求公司按日工资收入的300%,补偿我2013年以来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时,公司却只同意补偿2015年度的,至于2013年和2014年度的,则以已经超过一年甚至两年为由拒绝。请问:我还能主张之前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吗?郭敏芳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