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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

         

摘要

一、为什么要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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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与监督》 |2013年第12期|53-5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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