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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视角下的湿地生态补偿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和构建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势在必行。文中从法律、法规等制度层面,对湿地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和标准进行分析,并得出以下结论:(1)湿地生态补偿对象包括湿地的所有权主体、用益物权所有人和管理权主体;(2)补偿范围包括土地和地上附属物损失、因权力受限而产生的损失和因湿地保护而造成的损失;(3)补偿标准的确定尚缺乏法律法规和价值核算体系,考虑财政的支付能力,还应探索现金补偿、实物补偿和优惠政策补偿等多种补偿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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