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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住权制度与农村房屋流转的联动关系

     

摘要

近年来,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呈现出“放开—限制—再放开”的态势.基于“房地一体主义”,农村房屋的流转系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之上.这些使得农村房屋流转也逐渐成为可能.实现这种可能的方式除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三权分置”外,还包括对«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的适用.居住权制度和农村房屋流转联动的可行性与居住权不涉及所有权归属变化的属性、居住权本身功能的扩张以及居住权具体规范的灵活性三个方面密切相关.落实这种联动关系时,需关注居住权合同的签订和居住权的登记情况.在居住权合同方面,居住权主体具有特殊性,该主体是对农村房屋建造出资的户内成员而非“户”.在居住权登记方面,应结合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各类现实情况展开具体分析.登记时应为居住权设立专页,居住权的“登记单元”可以是房屋中的一部分,居住权期限和可出租性都属于可登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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