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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查封法院未进入执行时不动产处置权的移送

         

摘要

司法实践中首查封法院的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优先债权法院寄送的商请移送执行函遭遇较多障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高院的《批复》解决了大多数处置权的移送问题,但由于《批复》内容精简,司法实践中对其理解不到位等因素,造成执行程序中不少优先债权不能及时实现.实际上,《批复》移送范围包含了首查封法院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可从衡平首查封程序规则与优先权实体制度、公平保护多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执行办案目的实现、提升执行效率的角度分析应当移交处置权的法理.完善的主要方向是明确规定移送阶段应贯穿于整个诉讼及执行阶段,负责移送处置权的主体是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相结合,并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时明确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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