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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制度的模式选择与规范运行

     

摘要

从形式上看,我国法院的立案制度已从立案审查制变革为立案登记制.在立案制度下,主要存在着“诉案模式”、“事前审查模式”、“绝对模式”和“诉状登记模式”等多种立案模式.新《行政诉讼法》率先响应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法院立案制度的规定,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新增了关于登记立案的条款.然而,与立案密切相关的起诉条件却基本没有修改,即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依然存在高阶化问题.从立案模式来说,当前行政诉讼实质上沿袭了立案审查制下的“诉案模式”,而非立案登记制下的“诉状登记模式”.应该降低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并在立案制度中确立“诉状登记模式”,才能形成真正意义的登记制.为推动立案制度的规范运行,还应该在明确立案审查标准、优化行政立案与行政审判职能等方面作出改进,并构建与“诉状登记模式”相配套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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