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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理论自洽分析——基于程序标的视角

         

摘要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被誉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但我国行政法学界在探讨该制度时总不加区分的使用程序标的和诉讼标的这组概念,导致研究陷入困境,批判该制度的创设缺乏法理依据.本文在正确辨析程序标的和诉讼标的这组概念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对域外程序标的理论——原处分主义的引入,来分析我国所创设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不仅是出于对现实需求的回应,而且还具有根据程序标的决定被告规则这一传统诉讼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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