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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目的的反思与调适

         

摘要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基于“客观诉讼”定位,设置“监督行政+维护公益”二元制度目的的做法,引发其在规范政府活动、评价部门行为、指引公益救济等方面的诸多困境。从客观诉讼理论的发展脉络及引入背景来看,学界对于“客观法”本质特征、“客观法秩序”内涵精义的认识偏差,是导致二元制度目的功能失灵的重要原因。本文以狄骥之“客观法”理论为主要参照,尝试通过“客观诉讼的主观化改造”与“客观法秩序的具现化”,实现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领域之“法秩序”的内涵探析与分层建构。基于此,本文提出以“监督行政、维护法秩序”一元制度目的,替代原有二元目的,作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唯一制度目的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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