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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法在腑证中的运用

     

摘要

六腑以通为用,故腑证多以通立法,然“此通字,勿执攻下之谓”。正如高士宗在《素问直解》所言:“但通之之法,各有不同,调气以和血,调血以和气,通也;下逆者使之上升,中结者使之旁达,亦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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