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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移资金失诚信,法院禁止开启不合法

         

摘要

[债务人为逃避强制执行多头开户,转移流动资金] 鹏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初签订一份铜材购销合同,约定鹏程公司向北地公司出售3000万元的铜材,合同采用需方收货后定期付款的方式。鹏程公司如约供货,但北地公司却并未按期付款。因北地公司是上市公司,实力强、流动性好,所以,鹏程公司认为债权早晚必能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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