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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法律取证探讨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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