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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办企业税收政策的探讨

     

摘要

财税[2006]1号文和国税发[2006]103号文的出台,使得很多新办企业以往政策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迎刃而解,但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矛盾,造成了新的征管漏洞,具体如下。 一、新老企业难划分 1.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投资方式、经营模式也日趋复杂,如果按照财税[2006]1号文新标准第二条的规定,单纯以权益出资人实际投入的非货币资产占注册资金的多少来确认该企业是否符合新办企业条件,显然不够科学严密。如,某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折价200万与另一企业(以300万现金出资)共同投资新建一个机械厂,注册资金为500万元,新成立企业非货币资产占注册资金40%,超过了25%的比例,因此,尽管该企业完全是一个从无到有新组建起来的新办企业,但却因为不符合新标准的规定而不能被认定为新办企业。又如,某一企业为享受新办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保留原企业牌子的情况下新成立一个公司(全部以现金投资),新成立的公司以租赁的方式租用老企业的厂房设备,按照“新标准”该公司被认定为新办企业。可见,按照“新标准”规定,实质是新办的企业却不能认定为新办,而采用租赁经营的实质非新办的企业却能认定为新办,造成新老企业难以划分,给投机者带来新的避税空间,也造成新的税收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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