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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隐性采访所具有的法律地位

     

摘要

笔者认为,作为在新闻活动中与显性采访相对的采访形式,隐性采访是新闻工作者依法享有和行使采访权利的一部分,因而有其极深的宪法渊源。 一、表达自由下的隐性采访 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又称为表现自由,是社会成员所享有的一种综合性的集合权利。“表达”究其本义,是将人们内心的思想、观点等表现、显示、公开出来,为他人甚而社会所知悉、了解。表达自由的内涵就是享有表达自由权的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是经法律许可和保障,以各种足以表达其思想、观点的方式或借助于各种媒介手段,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组织的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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