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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违约 贷方受偿抵押

         

摘要

谢广元、肖小秀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18日,二人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堡分社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谢广元向二堡信用分社借款100万元,以二人共有的位于铜山镇二堡村北京南路243号房产(房屋所在土地用途为宅基地)为抵押物,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借款到期后,谢广元、肖小秀未依约还款。2015年8月14日,铜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涉案抵押房产,在借款本息范围内由申请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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