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城市管理与科技》 >一起“法不溯及既往”的典型案例分析

一起“法不溯及既往”的典型案例分析

         

摘要

对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但是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之违法行为(以下分析均以此条件为前提),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64条关于“建设工程造价”为工程违规部分造价的理解进行处罚,即罚款基数为超面积建设部分的造价。

著录项

  • 来源
    《城市管理与科技》 |2016年第2期|52-53|共2页
  • 作者

    陈翁斌;

  • 作者单位

    浙江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