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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律属性研究——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为例

         

摘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拆除不符合市容貌与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以其第37条为例,结合城管执法实践中对“责令限期拆除”法律属性理解的偏差,厘清了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概念及其区别,重点论述了“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法律属性,还从行政违法构成四要件角度匡定其属于“行为罚”.

著录项

  • 来源
    《城市发展研究》 |2018年第2期|后插18-后插20|共3页
  • 作者

    谢雨; 王成礼; 林华东;

  •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淮阴师范学院法律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淮安,223001;

    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淮阴师范学院法律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淮安,223001;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C93.05;
  • 关键词

    城市市容; 环境卫生; 法律权威; 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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