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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讼师规制对当代律师制度改革的启示

     

摘要

一、古代讼师规制(一)讼师存在的原因。1.民间争讼日繁。韩非子日:“不恃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利益冲突,是“讼”的存在原因。对于讼师而言,其出现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土地私有、新工具的应用,生产力得到快速的发展,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使个体特别是家户利益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确认。一旦某种利益的正当性从制度上加以确定,个体对于这种利益的维护就成为必然。两宋时期,讼师之所以蓬勃发展,出现“鼠牙雀角”的争讼现象,与社会经济发展、个体利益的冲突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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