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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取得征收土地后闲置两年以上被收回所有权属于原集体吗

         

摘要

江西省南昌市某村农民来信说:我们村有一片50亩的耕地被征收出让给某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该企业没有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土地一直闲置。后来该土地被政府收回,交给我们继续耕种。今年,县里准备对该土地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村民知道后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既然该土地交给我们耕种,征地行为应该视为无效,所有权就还应属于我们,政府还需要重新进行征收。请问,我们的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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