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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收益分配规定的实证分析——以北京市某区法院裁判文书为例

     

摘要

一、导论 (一)消亡的制度红利对于当下的农村土地制度而言,当土地承包制所创造的"制度红利"渐趋消亡时,人们将目光转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层面。对于所有权制度尤其是主体制度改革,学术界普遍认为,法律所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有名无实,导致土地所有权主体虚化、权能虚置,与民事主体制度所要求的确定性、唯一性尚有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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