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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研究

     

摘要

破产原因,从广义上讲包括破产与和解原因,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法例将和解程序规定于破产法中,我国新的破产法拟效仿其例,正如我国有学者称"破产原因通常也是立法规定的破产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破产原因是债务人破产或和解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之一;同时,破产原因是划分是否破产的界限,因此,在我国通常又称为"破产界限"。而英美法系受立法所采用的模式影响,一般又称做"破产行为"。破产原因,我国台湾学者陈计男认为,"和解与破产乃对于经济上已临于破产之债务人所进行的法律程序,欲对于此种债务人进行和解或破产程序。

著录项

  • 来源
    《经济法论坛》|2004年第1期|173,175-198|共25页
  • 作者

    程春华;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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