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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侦诉关系之重构

         

摘要

我国现行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侦诉关系,不仅使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由于监督职能和控诉职能的混同而饱受学界的诟病,在实践中还存在监督流于形式、人权得不到保障、诉讼效率低下等诸多突出的问题。因此,必须从我国检察权的属性出发,兼顾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重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的侦诉关系,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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